营业税在中外税收史上是出现较早的一种流转税。我国周代对“商贾虞衡” 的课税,汉朝时期对商人征收的“算缗钱”,明代征收的“市肆门摊税”、课铁,以 及清朝时期开征的铺间房税、牙当、屠宰税等,均具有营业税的性质。1928年7 月,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了《营业税办法大纲》,并于1931年6月修改制定为《营业税法》后,开始征收营业税。在中世纪的欧洲,法国政府曾规定营业商户只有每 年缴纳一定金额的“许可金”后方可开业经营。由于“许可金”不论营业商户经 营规模大小都按一个标准征税,不符合“量能负担”的公平税负原则,1791年,法 国政府将“许可金”制度修改为“营业税”,按照营业商户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多少 征税,营业税的名称也由此正式出现。后来许多国家纷纷效仿法国,营业税也因 此一度成为西方国家税制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并在一个时期内成为西方国 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