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商税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1.关于“当期”的概念。关于当期销项税的当期,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增值税 发票开具时限相呼应。关于当期进项税额的“当期”是重要的时间概念,有必备的 条件:
①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 内经税务机关认证,在认证的当月计入进项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 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票据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 项税。
②海关完税凭证进项税抵扣时间的限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 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 申报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
2.几个特殊计算规则:
①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和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②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规定。第一,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回和折让而从销货方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扣减。如不按规定扣减,造成进项税额虚增,不纳或少纳增值税的。属于偷税行为,按偷税予以处罚。
第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 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 税额。
③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税务处理。我国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因此在企业当期购进大量货物时,其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从而出现进项税额抵 扣后有剩余的情况。根据税法规定,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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