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1)基本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不含税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销售额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所包含的内容是一致的,都是 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按3%的征收率收取的增值税额。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取得的销售收入均为含税销售额。为了符合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必须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后才能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为其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不实行按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求得应纳税额的税款抵扣制度,而实行简易计税办法。《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挪的征收率,是结合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环节税收水平设计的,其税收负担和一般纳税人基本一致,因此,不能再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挪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挪的征收率 征收增值税。
2.起征点
对于个人来说,在计算应纳税额时还需要考虑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