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代理记账需知的承付期结算方式的会计记账知识:不论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并通 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应立即办理划款;因商品的价格、数量或金额变动,付款人应多 承付款项的,须在承付期内向银行提出书面通知,银行据以随同当次托收款项划给收款 人。付款人不得在承付货款中扣抵其他款项或以前托收的货款。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曰银 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项。对付款人逾期支 付的款项,银行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5知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如果有完整的拒付手续和充足的理由,可以向银行提出拒付。下 列情况下,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①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②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 的款项。
③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④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⑤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 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⑥验货付款,经査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⑦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付款人不得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对于付款人提出拒绝付款的 手续不全、依据不足、理由不符合规定和不属于上述七种拒绝付款情况的,以及超过承 付期拒付和应当部分拒付提为全部拒付的,银行均不得受理,并应实行强制扣款。
委托收款。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按 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 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 用。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择使用。
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时,应填写一式五联的委托收款结算凭证,连同 有关债务证明送交银行办理委托收款手续,收款人开户行受理后,应将有关凭证寄交付 款单位开户银行并由其审核后通知付款单位。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 付款。按照规定,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 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 款人。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应付金额时,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 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按照规定,债务证明留存付款人开户银行的,付款人开户 银行应将其债务证明连同未付款项通知书邮寄被委托银行并转交收款人。付款人审查有 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产生异议,需要拒绝付款的,应在付款期内出 具拒付理由书连同有关凭证向银行办理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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