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
首先应对坏账损失的确认
企业确认坏账时,应遵循财务报告的目标和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具体分析各应收款项的特性、金额的大小、信用期限、债务人的信誉和当时的经营情况等因素。一般来讲,企业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根据企业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坏账损失。
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企业应当制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明确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1. 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2. 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3.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4.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应当指出,对已确认为坏账的应收款项,并不意味着企业放弃了其追索权,一旦重新收回,应及时入账。
接着再对坏账损失进行核算
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有两种: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