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税法规定,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 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 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 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 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三是处置股权的投资损失必须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 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进行申 报扣除。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2.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5.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人账材料;
7.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 的书面申明;
8.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