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向工商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生产企业进 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和《生 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
6.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7.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8.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9.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10.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生产企业申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免、抵、退税时,除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 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等凭证外,还须附送生产企业与外方签订的修理 修配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