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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2015-12-09 1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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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例如,由两个以上企业共同投资设立一个实体,投资各方持股比例相同,任何一方均不能单独控制该实体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而须由投资各方共同决定。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通常情况下,当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但尚未形成控制或共同控制时,可以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但在有些情况下,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资本不足20%,但如果存在对被投资单位权力机构或经营管理机构派有人员、参与被投资单位经营政策的制定、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技术资料为被投资单位所依赖等情况时,也可以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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