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代理记账公司在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确认应分担的亏损份额时,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其中,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性的应收项目,例如,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 的某项长期债权,如果没有明确的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则实 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投资。
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
首先,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其次,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应当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应收项目等的账面价值。
最后,经过上述处理,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
如果经过上列顺序确认应分担的亏损额后,仍有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投资企业应先作备忘记录,待被投资单位以后年度实现盈利时,再按应享有的收益份额,先扣除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然后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进行处理,减记已确认预计负债的账面余 额、恢复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