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计价一般应以原始价值为标准。原始价值简称原价或原值,也称实际成本、历史成本等,是指取得某项固定资产时和直至使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实际支付的各项必要的、合理的支出,一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费、场地整 理费、装卸费、安装费、专业人员服务费和其他税费等。固定资产的来源渠道不同,原 始价值的具体内容就会有所不同。在确定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时,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需要注意,即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款项所发生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问 题。关于这个问题,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只有固定资产建造期间实际发生的利息成本才能予以资本化。我国基本上依照国际惯例。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借款费用,按规定计算应予资本化的金额,计人购建资产的价值,不能资本化的部分,计人当期费用;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后发生的, 计入当期费用,不能资本化。另外,有些企业的部分固定资产在确定其原始价值时还应 该考虑弃置费用问题。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 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 等。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发生是一未来事项,如果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在确定固 定资产原始价值时,应当将弃置费用未来发生额的现值体现在原始价值中,同时以相应 的金额确认企业的预计负债。如果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弃置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由于具有客观性和可验证性的特点,因而它是固定资产的基本计价标准,但是,采用原始价值计价也有明显的局限性,当社会经济环境和物价水平发 生变化时,由于原始价值不能反映固定资产的现时价值,也就不能真实地揭示企业当前 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盈利水平,以此为依据编制的会什报表的真实性和相关性必然会受到 影响。此外,由于固定资产的取得渠道是多种多样的,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能根本无法 取得原始价值资料。因此,除了采用原始价值对固定资产进行计价外,会计上还有必要 辅之以其他计价标准’如重置完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