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中,有些情况下可能是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但是有些情况是企业意图规 避法律,逃避纳税义务。为了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新税法规定上述行为均视同销售 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由于在这些行为过程中对货物、财产和劳务没有以货币 进衍十价,也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其收入,计算应纳税额。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应借记 “应付利润”或“应付股利”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应 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将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不仅要计提销项税额,而且还要核算销售收人,这是因为分配给股东、投资者的货物看似无偿,其实它 是以股东、投资者的先期投人为有偿的,因此,应该计算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