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
1.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
(1)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2)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 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2^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 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3^国债转让收益(损失〉征税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