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外收入,是指小企业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 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 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 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 项、违约金收益等。
通常,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应当在实现时按照其实现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其账务处理如下:
(一)小企业确认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比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等科目 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二)确认的政府补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或“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 科目。
(三)小企业按照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不含出口退税)、消费税、营业税等 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时,借记“银 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确认的捐赠收益,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 入”科目。
(五)确认的盘盈收益,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一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 财产损溢一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六)确认的汇兑收益,借记有关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七)确认的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认无法偿 付的应付款项、违约金收益等,借记“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八)确认的已做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 “营业外收入”科目。
(九)月末,可将“营业外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或贷记“营业 外收入”科目,贷记或借记“本年利润”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