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 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 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其机构所在地的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 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 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 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企业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2.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 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 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季度或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 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0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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