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1,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 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2,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的“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冷却、过 滤”等;“糖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过滤、吸附、解析、碳脱、浓缩、干燥”等,其适用时间按照财税〔2011〕26号文件规定执行。
3,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 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4,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 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