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 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1.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的 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 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