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 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 査;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 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 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1.清单申报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①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 的损失;
②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③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④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⑤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 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2.专项申报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淸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3.企业资产损失申报要求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由企业根据本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淸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进行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必须附送本规定的相关证据资料和具有法定资质、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企业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及相关证据资料至少一式两份,一份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一份由企业留存备查。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并签收申报资料。签收仅表示税务机关收到企业报送的资料,不作为企业合法扣除依据。
企业必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对虚报多报资产损失、变造伪造申报资料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