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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代理记账之有关缴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6-01-18 13:47:54

  长沙代理记账,缴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问:按收入定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27号)第二条规定,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 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问:企业按收入定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发生的捐赠支出能否从收入总额中扣减?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8〕30号)第六条规定,采用按照收人定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纳税所 得额等于“应税收人额X应税所得率”。

    按照收人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考虑相关成本 (费用)因素,发生的捐赠支出不得从收人总额中扣减。

    问: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年终如何申报纳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 30号)第十四条规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 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 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 额缴纳税款。

    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否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 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 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根据上述规定,采用按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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