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所有者权益,是指小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小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下同〉、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 利润。
第五十四条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或相关规定投人到小企业、 构成小企业注册资本的部分。
(一)小企业收到投资者以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投人的资本,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 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计入实收资本,超出的部分,应当计人资本公积。
(二)投资者根据有关规定对小企业进行增资或减资,小企业应当增加或减少实收 资本。
第五十五条资本公积,是指小企业收到的投资者出资额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 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小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当冲减资本公积。小企业的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 亏损。
第五十六条盈余公积,是指小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 金和任意公积金。
小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应当冲减盈余公积。
小企业的盈余公积还可以用于扩大生产经营。
第五十七条未分配利润,是指小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经过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留存在本企业的、历年结存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