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査应重点选择哪些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9〕2号〉第三条规定,转让定价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六章和征管法第 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 审核评估和调査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国税发〔2009〕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转让定价调查应重点选择以下企业:
1.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
2.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3.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
4.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
5.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6.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7.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