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营业外收入,是指小企业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应当计入当期 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入。
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 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 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
通常,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应当在实现时按照其实现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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