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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现金的适用范围

2015-06-15 15:15:35

  库存现金是指单位为了满足经营过程中零星支付需要而保留的现金,对库存现金进行监 督盘点,可以确定库存现金的真实存在性和库存现金管理的有效性,对于评价企业的内控制 度将起到积极作用。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制度,正确进行现金收支的核算, 监督现金使用合法性和合理性。

  根据国家现金结算制度的规定,企业收支的各种款项,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现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如下九项内容:

  1.职工工资、津贴。这里所说的职工工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支付 给职工的工资和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具体指由于个人向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提供劳务而 由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向个人支付的劳务报酬,包括新闻出版单位支付给 作者的稿费,各种学校、培训机构支付给外聘教师的讲课费,以及设计费、装潢费、安装费、 制图费、化验费、测试费、咨询费、医疗费、技术服务费、介绍服务费、经纪服务费、代办服 务费、各种演出和表演费,以及其他劳务费用等。

  3.根据国家制度条例的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各种 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如退休金、抚恤金、学生助学 金、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5.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如金银、工艺品、废旧物资的价款。

  (1)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2)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超过结算起点的应实行银行转账结算。

  (3)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如采购地点不确定,交换不便,抢险救 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支出。对于这类支出,现金 支取单位应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 准后予以支付现金。

  除上述第(5)、(6)两项外,其他各项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不得超过1000 元,超过限额的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存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予 以支付。企业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除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 账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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