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程序是指国家规定由开户银行给各单位核定一个保留现金的最高额度。核定单位库存限额的原则是,既要保证日常零星现金支付的合理需要,又要尽量减少现 金的使用。开户单位由于经济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应按必要手续向开户 银行提出申请。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根据具 体情况商定,凡在银行开户的企业,银行根据实际需要核定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数额作为 该企业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企业,其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天数 可以适当放宽在5天以上,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
库存现金限额每年核定一次,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其核定 具体程序为:
(1)开户企业与开户银行协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通常,库存现金限额=每日零星支出额X核定天数。
其中,每日零星支出额=月(或季)平均现金支出额(不包括定期性的大额现金支出和不 定期的大额现金支出)+月(或季)平均天数。
(2)开户企业填制“库存现金限额申请批准书”。
开户单位将申请批准书报送企业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再报开户银行审查 批准,开户企业凭开户银行批准的限额数作为库存现金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