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计价是指以货币为计量单位来计量固定资产的价值,并据以入账和进行会计核 算的过程。固定资产计价的正确与否,不仅关系到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而且也关系到企 业的收入与费用是否配比,经营成果的核算是否真实。固定资产的计价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初 始计价,是指取得固定资产时成本的确定,二是期末计价,是指固定资产期末价值的确定。
(1)固定资产的计价原则
按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计价,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支出入账。其包括的 具体范围为:
3.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建造和制造过程中的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4.从外单位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购入价加上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 费、保险费以及税金等合计数入账。
5.作为资本或合作条件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定价值或按投资时的合同、协议约定 的价格计价。其中投资人以设备投入企业的,在确定原始价值时,应提供原始发票。
6.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固定资产原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 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计价。
7.接受捐赠,从境外调入或引进的固定资产,以所附发票、账单等凭证所确定的金额, 加上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单据的,按照同类 固定资产市场价格计价。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在固定资 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拨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 后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8.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规定的价款加上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 费、装卸费、保险费及税金等计价。
9.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10.企业兼并、投资、变卖、租赁、清算时,固定资产应依法进行评估。
(2)购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增值税计价问题
关于购买固定资产发生的增值税问题,在2009年以前,是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但 是从2009年1月1日起,其计价方式有了根本性变化,具体细节为:
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 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和运输费用结算单等,据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 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额。以下项目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具体为:
A.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 额不得抵扣。
B.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C.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D.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个人拥有 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等物品与企业技术改进、生产设备更新无关,且容易混 入生产经营用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堵塞税收漏洞,借鉴国际惯例,对纳税人自用的应征 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如果是外购后销售的,属于普通货物, 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房屋、建筑物以及用于不动产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