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者权益是企业的净资产,反映的是企业资产在偿付债权人权益之后所有者享有的剩 余索取权,因此,严格区分所有者权益和负债(尤其是与金融工具有相关的所有者权益和负 债)就显得十分重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 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因此,从权益工具的发行方看,权益工 具属于所有者权益的组成内容。经如企业发行的普通股,企业发行的、使持有者有权以固定价 格购入固定数量该企业普通股的认股权证等权益工具,就属于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
企业发行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实质,以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 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通常情况下,企业比较容易分辨所发行金融工具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但也会遇到 比较复杂的情况。例如,企业发行的、须用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可能因为结 算方式不同,导致所确认结果不同。
企业发行金融工具时,如果该工具合同条款中没有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 单位的合同义务,也没有包括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 义务,那么该工具应确认为权益工具。如果企业发行的该工具将来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 进行结算,还需要继续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该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企业没有义务交 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那么该工具应确认为权益工具;如果该工具是衍生 工具、且企业只有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此处所指权益工具不包括需要通过收取 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换取固定数量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 那么该工具也应确认为权益工具。
由于所有者权益的初始来源为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即实收资本,为了确保不同投资者的 利益,使所有投资者的权利、义务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和企业章程的约定,在对所有者权益 进行核算时,有一些基本要求,具体为以下内容。
1.企业必须据实登记投资者的出资,并按各投资主体进行明细核算,确定各投资主体的 出资比例。
2.企业的资本金是企业存在的基础,故必须随时监督投入企业资本的增减变动情况。一 般情况下,企业的资本金确定之后,除按规定程序办理增资或减资外,不得随意变动。
3.会计人员必须按期核算和监督实收资本的增值和积累情况,以便正确评价企业经营者 的经营效果,真实反映所有者对企业的权益。
要实现上述要求,就必须对所有者权益项目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