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企业的收入可以分为销售商品的收入、 提供劳务的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1.销售商品的收入
主要是指取得货币资产方式的商品销售,以及正常情况下的以商品抵偿债务的交易等。 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
(1)下列商品销售,实质上满足了收入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收入:
A.办妥托收手续销售商品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 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在发 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 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对于订货销售,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采用视同买断方 式委托代销商品的,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2)下列商品销售,实质上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通常不应确认收入: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 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是按照公允 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 的差额,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或租金费用的调整。有确凿证据表明 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并按 账面价值结转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