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 所得。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 以及其他自有财产给他人或单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转让不动产和动产而取得的所得。对个 人股票买卖取得的所得暂不征税。
3.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经常性的,属于各种机遇性所得,包括得奖、中 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含奖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 奖券、中国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0元的, 应以全额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税(截止至2011年4月21日的税率为20%)。
4.其他所得
除上述10项应税项目以外,其他所得应确定征税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国务院财 政部门,是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截至1997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征 税的其他所得项目有:
(一)个人取得“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颁发的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二)个人取得由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的揽储奖金。
(三)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偿款优待收入。
(四)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 险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
(五)股民个人因证券公司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从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 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而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六)个人取得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 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
(七)辞职风险金。
(八)个人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个人取得的所得,如果难以定界是哪一项应税所得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