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一、许可事项: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二、许可数量:没有数量限制。
三、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
四、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的委托书;
(四)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说明:
(一)申请人是指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二)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三)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四)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五)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六)申请人只填写申请书中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
(七)申请变更"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和"执行人姓名及其住所"的,只填退伙或者新入伙人的情况。
(八)申请书中"分支机构"栏只填写增加或者减少的分支机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