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交接过程中必须明确各方责任,尤其是原任和新任出纳人员的责任。一般情况下, 若是在交接后,发现移交人在交接前经办的出纳业务有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仍 应由移交人负责;交接后,移交前的未了事项,移交人仍有责任协助交接人办理。移交人对 自己经办的已经移交的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应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资料已经移交而推 脱责任。
交接人在接手后,必须查询与其工作相关的各项业务内容的完整、真实性,且对于自己 开始接手各项企业单位的经济业务的操作职守,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切不可以推卸责任。 对于在监交过程中的监交人,如果移交人交代不清,或者接交人故意为难,则必须及时处理 裁决。若移交人不作交代,或者交代不清的,不得离职,否则,监交人和单位领导人均应负 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