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
1.坏账损失的确认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 清算W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坏账损失的账务处理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认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实际发生的坏账 损失,应当按照可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 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