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短期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出售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 目,按照该项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照尚未收到的现金股利 或债券利息,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 科目。
例如:
2013年1月1日,长沙甲公司购人乙公司发行的股票10000股,每股价格10元,另支付相关税费1元,并将该股票划分为短期投资。4月15日,长沙甲公司宣告向宏达公司发放现金股利8000元,长沙乙公司于5月22日收到长沙甲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8月20日,甲公司将持有的乙公司股票全部售出,每股售价12元,价款已存人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