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名称争议时,应当向核准他人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3.举证材料;
4.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