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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对会计的法律要求

2015-06-04 17:04:49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 新《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 责。虽然《会计法》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但不意味着减轻了会计 人员在会计行为中的法律责任,而是增大和明确界定了会计人员在会计行为中的法律责任。

  (1)根据《会计法》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会计行为包括如下十类:

  ①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②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③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④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⑤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⑥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⑦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⑧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⑨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监督,或者不如实 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⑩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2)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以下五条:

  ①责令限期改正;

  ②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给予行政处分;

  ④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伪造会计凭证行为,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伪造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 为;

  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是采取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 相的行为。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 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 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 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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