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对扣除的规定。
(1)准予扣除的项目。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 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 范围、标准扣除:
①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②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
③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 2%、14%、1.5%计算扣除。
④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