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需要遵循的法律法规,除了《会计法》涉及的条款外,还有《民法通则》、《审 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对会计人员同样有约束力。
(1)会计人员触犯有关《刑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法》作为调辇范围最广、制裁手段最严厉的法律,与会计工作相关、对会计人员的约 束力内容主要有以下四条。
①妨害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2)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 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3)参与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1年以下有 期徒刑。
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 徒刑。
A.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信息 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1)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 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
(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③贪污贿赂罪。
(1)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根据情节轻重,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的数额较大、 进行营私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的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轻则处5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则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1)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在经 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是受贿罪。处于1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
(3)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或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 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④渎职罪。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会计人员违反《民法通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会计人员的行为虽然是一项专业行为,但它首先是一种基本的民事行为,所以会计人员 的行为同样受到《民法通则》的规范,与会计人员相关的民法责任主要有:
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②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安全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③国有企业会计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④侵占或损坏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返还财物或折 价赔偿等。
(2)会计人员违反《审计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会计人员的会计工作需要接受企业内部、国家相关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对于不配合检 查的行为,《审计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①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②违反《审计法》的规定,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有违反国家规定进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承担 刑事责任。
(3)会计人员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会计人员的重要责任之一就是定期进行纳税申报,保证国家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针 对不同程度的违法国家税收法律的行为,《税收征收管理法》分别作出了以下规定。
①有下列行为之一又不在一定限期内改正的,承担行政责任,将受到2000元以上,或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其他有关资料的。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
②有偷税行为的,如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 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利用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承担行 政责任,可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 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是屡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 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 的,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扣缴义务人以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 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一条款的规定处罚。
向税务人员行贿,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照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不缴或 者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
在限期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缴的税款,除被强制追缴外,另外承担行政责任, 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下的罚款。
有扣缴义务的单位,会计人员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缴 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
(1)会计人员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发票作为基本的会计凭证,是会计人员记账的基础,所以会计人员在向外开具发票和处理 本单位业务取得发票时,都需要遵守《发票管理办法》。违法《发票管理办法》的责任主要有以 下三条。?
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 罚款,并承担行政责任。
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如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私售、倒买倒 卖发票;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等。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如应开而未开具发票;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内容不一 致;填写项目不齐全;涂改发票;转借、转让、dai开发票;虚开发票;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
西绝
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如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自行填开的发票;弄虚作假取 得发票等。
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如丢失发票;损坏发票;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及发票登记 簿;未按规定缴销发票和建立发票保管制度等。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如拒绝检查;隐瞒真实情况;刁难、阻挠税务人
员进行检查;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等。
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③虚开增值税【和】【谐】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轻则处3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重则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会计人员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会计工作其实就是对企业“钱”的处理,所以,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同样对会计人员具 有约束力。
①下列违反现金管理的行为,将承担行政责任:
超过规定范围,在限定额度外使用现金的行为;
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行为;
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的行为;
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行为;
保留账外公款的行为;
白条抵顶库存现金的行为;
违反规定坐支现金的行为;
其他方式套取现金的行为。
②下列违反《票据法》的行为,情节轻微的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人签名式样或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 物的行为;
签发没有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行为;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行为;
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票据的行为。
③下列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行为,应承担行政责任。
多头开立基本账户的行为,除撤销账户外,可并处罚款5000元至1万元;
出租、转让账户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可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
无理拒付托收货款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④下列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的行为,轻则承担行政责任,重则承担法律责任。
逃汇、套汇等行为;
非法使用、买卖外汇的行为;
违反外汇核销管理规定的行为。
⑤下列违反《保险法》的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另外,根据《刑法》规定,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 有期徒刑。
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编造出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故意造成出现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