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的规定。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下 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1)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
2.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的规定。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 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等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
(3)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 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 企业,依照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 征15% -30%的企业所得税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