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或税基,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 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 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敎项巳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 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人、免税收人、 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的正确计算,同成 本、费用核算关系密切,直接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负担。所以,税法必须就涉及企 业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其主要内容为收入总额、扣除 范围和标准、资产的税务处理、亏损弥补等。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具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人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 前年度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