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企业年度亏损可弥补数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核定、 调整后的数额。具体包括政策性亏损、经营性亏损以及企业在合法经营情况下形成的 其他亏损。企业年度亏损可弥补数额的计算公式是:
年度亏损可弥补数额=企业账面亏损额(以负号表示)+税务机关审核增加所得 额-审核减少所得额
企业年度亏损可弥补数额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审核确认。税务机关 审核调整后如果企业年度亏损额为正数,应视为所得。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必须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天内或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自行 汇算清缴期限内,将本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主 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 必要时要调阅纳税人的账册、凭证等有关资料或深人实地进行审核,以确保纳税人年 度税前弥补亏损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 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 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 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