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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处理问题

2015-10-23 16:44:46

    2010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査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该文件就税务 机关检査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进行了明确:自2010年12 月1日起,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 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 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 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査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 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以前(含 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 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一步 明确: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 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但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未出现亏损,或尽管 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出现亏损,但在注销之前年度已按税法规定弥补完毕的,不执行 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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