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形式取得收入是企业获取收人的主要形式,是指以现金以及可以确定金额的其他货币形式。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明确列举了收入的货币形式的几种类型,包括:
1.现金。即企业持有的流通中的货币,包括纸币和铸币。
2.存款。即企业在银行存放的款项,是企业对银行的债权,分为活期存款、定期 存款、定活两便存款等。企业的资金通常以存款形式存在。
3.应收账款。即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在资产负债表上列为企业的流动资产。
4.应收票据。即企业持有的、尚未到期兑现的商业票据,是企业未来可以变现的债权权益,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5.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即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根据其他方法确定,并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该债券必须是收益可以 确定,同时该企业还要有意图和能力将其变现的债券。
6.债务的豁免。即企业债务被债权人豁免,原来列为企业负债的部分相应消除,相当于企业获得了一笔收入将债务予以抵消,因此可计算为企业的收人。
以上六项除现金外,其他五项都是有具体金额的债权权益,因此都可作为收入的货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