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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工商注册之“不征税收入”的具体规定

2015-10-27 10:23: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 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 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 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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