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是根据2002年国务院发布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 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而作的界定。该暂行规定明确,行政 事业性收费是指下列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一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 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与计划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 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与计划(物价) 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二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以及国 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附加。此外,事业单位因提供服 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按照上述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具备这样几个条件:
1.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这就保证了行政事业 性收费在实体上和程序上有据可依
2.以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为目的,并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 务过程中收取的,这表明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为补偿其公 共服务的成本费用而收取的;
3.向特定对象收取,即收取对象只限于直接从该公共服务中受益的特定群体,而 不是像税收一样对广大纳税人普遍进行征收;
4.纳入财政管理,即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上缴国库,不得坐收坐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