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 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 875号)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 现金折扣_,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 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但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在交易日,应收账款和营业收人是以总额人账,还是以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 额入账,会计上对此通常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总价法,二是净价法。总价法是指在销 售业务发生时,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以未扣减现金折扣前的实际售价作为人账价值, 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对客户提前付款的鼓励性支出,作为财务费用。我国会计制 度规定实务中必须采用总价法,而税法的规定是与采用总价法核算现金折扣保持一致 的,因此两者之间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净价法是指扣除现金折扣后的金额作为应收 账款和销售收人的人账价值。这种方法是把客户取得现金折扣视为正常现象,认为一 般客户都会提前付款,把因客户超过折扣期限付款而多收的款项,视为提供信贷获得 的收入,于收到账款时人账,作为其他收入或直接冲减财务费用。
第二,对于增值税来说,如果折扣发生在开具发票之时,根据国税发[1993 ] 154号 文件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 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红字发票,不论其在财务制度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 额中减除。如果折扣发生在开具发票之后,按国税发[2006] 156号文件,从2007年1 月1日起,由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货方作 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销项负数处理。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会计上采用总价法对现金折扣的处理与税法上对现金折扣 的处理是基本一致的,因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