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其第五部分提出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2012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已在全国税务系统部署了税收征管现代化的改革任务,但这一改革针对税务局内部组织机构(含国税、地税)的设置和管理流程的再造,并未触及国税和地税合并与否的问题。故业界普遍认为,三中全会《决定》中论及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旨在回应国税、地税分设20余年来多次被提起的国税地税是否应重新合并的社会关切。
作为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国税地税分设对于强化中央政府税收管理、提高中央财政集中度和宏观经济调控能力,做出了不可否认的重大贡献,但同时也引致机构重复设置导致的一系列征管和遵从成本的攀升。在当初的“两个比重”问题已经不复存在的今天,吸取国际先进经验并重塑国税地税机构,以精简税收管理机构及其职能、提升税收管理效率和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是顺应形势、建设服务型政府和落实税收管理公平正义的必由之路,其引起中央关注实属必然。
然而国税、地税的机构设置,涉及一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中央和地方关系、财政集中程度、财政收入规模、税制结构特征、既得利益格局等众多复杂因素。故在相关的政策和学术讨论中,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特别是考虑到机构的由分而合,必然引起人员和职位的收缩性调整,除非实施激进的机构整合方案,国税地税合并不可能一蹴而就。在上述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分与合的决策成为两难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