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 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 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 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80万元)的。 这里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 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