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减免是对某些特殊情况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减税是对应征税款减少征收额,免税是对应征税款全部免征,税收减免体现着税收的统一性和灵活性。
1.税基式减免
税基式减免主要通过缩小计税依据来实现,包括以下形式:
(1)起征点。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课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确定了起征点,就可以把一部分收人较低的人排除在征税范围以外,贯彻合理能负担的税收政策。
(2)免征额。免征额是指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全部课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部分。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就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确定免征额是对不同收入纳税人的一种普遍照顾,有利于降低其税收负担。
(3)项目扣除。它是指在课税对象中扣除一定项目的数额。
(4)跨期结转。它是指将以前纳税年度的经营亏损等在本纳税年度经营利润中扣除。
2.税率式减免
通过降低税率或归于低税率来减免税收。
3.税额式减免
税额式减免是直接减免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