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査:
(1)对账簿、凭证、报表、资料的检査。通过检查,了解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业# 经营活动是否合法,监督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认真遵守财务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2)对商品、货物经营或者其他财产存放情况的检査。税务检査人员有权到纳税 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检查扣 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有关的经营情况。
(3)对与纳税或者扣缴税款有关资料和情况的检查。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 料;有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4)对商品、货物的托运、邮寄的检查。税务机关可以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 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査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 和有关资料。
(5)对存款的检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的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査 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税务检查人员有权査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 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市、自治州 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 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