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分期收款销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与原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处理是一致 的,不存在差异;但与新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处理不同,两者之间的差异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销售收人确认的时限不同。新会计准则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在满足收人的确认 条件时一次性确认收人的实现;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 确认收人的实现。纳税调整的方法是,将本期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额与本期会计确认 的销售收人之和,与本期税法确认的销售收人对比,两者的差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2.每期确认的销售收人和收人总额不同,但在整个回收期内企业确认的收人总 额是一致的。新会计准则规定分期收款销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 现值)确认为收人的金额,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的差额’记人“未确 认融资收益”,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并冲减财务费用,但税 法并不认可,以后各期摊销的未确认融资收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而新企业所得税 法规定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确认为收入的金额。上述差异导致长期应收款及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形成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货 款回收期内会计确认的销售收入与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额之和,与税法确认的销售收 人的差额,作纳税调整处理。
3.销售成本结转的时限和金额不同。新会计准则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在确认收入 时一次性结转销售成本;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结转销 售成本,与分期确认收人相配比。上述差异导致存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形成 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纳税调整的方法是,将本期会计结转的销售成本,与税法结转 的销售成本对比,两者的差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