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人的确认,必 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人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 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权,也没有实施 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