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企业所得税相一致,即可以理解为,以 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 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同 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明确规定,对于先开具发票的,以开票日期为纳税 义务发生曰。
委托代销货物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一种是收取手续费的 代销方式。
1.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 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受托方作 为购进商品处理。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 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视同买断方式受托方需要通过“主营 业务收人”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收入和成本,符合会计常规处理习惯。
2.收取手续费:受托方不需要通过“主营业务成本”核算。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 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这种代销 方式,受托方通常应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委托方应在受 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在受托方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时,确认收人;受托方在商品销售 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填报技巧】上述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
第4行“销售货物”中填列。本栏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 品销售企业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